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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20/08/13

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,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,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,直到建築完成後,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。(示意圖)

財政部昨(12)日表示,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,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,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,直到建築完成後,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。

財政部說明,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,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,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,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,以資本支出列帳,但建築完成後,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,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。

財政部指出,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,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未完工程3,800餘萬元,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60餘萬元,經進一步查證,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,因該工程於107年度尚未完工,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,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,乃剔除利息支出60餘萬元,予以補稅12餘萬元。
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www.scooptw.com/popular/network_news/produce/47037/%E5%85%AC%E5%8F%B8%E5%80%9F%E6%AC%BE%E5%A2%9E%E5%BB%BA%E5%BB%A0%E6%88%BF-%E5%BB%BA%E9%80%A0%E6%9C%9F%E9%96%93%E5%88%A9%E6%81%AF%E4%B8%8D%E5%BE%97%E5%88%97%E7%82%BA%E8%B2%BB%E7%94%A8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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